职业追债人的出现真的符合社会需要吗?

2022-12-03 17:47 徐经理13326929205
有数据表明,中国每年因为逃避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人民币,这其中,当然包括了因要债而支出的巨额费用。追债公司,一个在大多数人眼中与“暴力”相联的行业。这也是为什么2000年中国宣布追债公司为非法职业。据估算,目前仅北京市便有300余家追债公司,每年追账金额数以亿计。
    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,赊销行为将更为普遍,债权和债务关系也会不断发生,这种状况需要专业的人才和专业的机构去从事追账工作。正是在这种情况下,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开设了商务追债的职业训练,用来规范当前的追债业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债权人没有选择
曹林(东方早报评论员):显然,通过加强管理把处于灰色状态的追债公司纳入法律框架,这是法律的一次务实调适。相比公法追债,追债公司虽然蕴藏着很大的法律和社会风险,但在公法追债执行疲软和信用制度失范的现实下,追债公司是民间一种无奈的信用自治和自救--如果法律拒绝认同追债公司,则只会使自身陷入双重被动:既然法律许多时候不能帮公众追债,为何不允许民间进行自助;既然民间追债公司蕴藏极大风险,不将其纳入法律框架风险只会更大。所以,追债公司合法化是公共信用制度失范下一种次优的法律选择。
燕农(华商报撰稿人):具有中介性质的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出现,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。法治的意义更多的在于遵循自觉而非全方位的主动强制。并不是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走上诉讼程序,其中相当的一部分,通过较为成熟的中介组织调解原本可以平衡,无需再占用司法资源。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,一般的邻里纠纷甚至是利益矛盾,在第三方的参与下本可解决,不必也很少动辄走上法庭。
正规商债追收公司如果能够发挥应有作用,将加快商业领域的信用塑构。商业领域的信用无良,很多公司企业为之付出了较大成本。而中介一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欠债,那么一些非特殊情况下的欠债将越来越少,从而以中介的力量逼迫行为主体养成按时还债或不欠债的信用自觉。
解禁追债公司并不是放出了洪水猛兽,就如同开锁业一样,在“地下”的时候难免变成一种犯罪手段,而规范起来却成了服务社会的有益行当--我们现在要做的,是思考怎样将商债追收公司的行为规范到法律范畴之内,怎样提高商账追收师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,而不是一味指责。
杨涛(江西检察官):当前,我国诚信体系没有有效建立,司法执行难也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,因而,“老赖”横行、欠帐不还普遍存在。在这种情形下,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,愿意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人进行追讨债务。而一些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人有其专业化和集团化的优势,其讨债务有相当经验和有效手段,他们很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从中收取费用。因此,追债公司的产生,其实是在市场中自然而然地催生的,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。
   有关国家机关让追债公司“准生”是顺应公众需求和规范追债市场的有益举借:其一是满足了公众的需求,因为目前拖欠债务的形势严峻,而司法执行难,存在“政府失灵”的情形,就应当让公众有合法的私力救济的途径,使得公众能有机会减少自身的损失,使社会保持相应的稳定。其二是可以对现有的地下追债公司进行有效地规范,使其能发挥帮助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优势,但同时也不会因此而损害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。
郭之纯 (河北职员):客观地说,目前形势下承认并规范这一行业或许确实是必要的。国家工商总局及商务部曾有统计,我国每年的经济合同为40亿份,履约率不足30%,每年因逃债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。正是如此背景才使职业讨债人应运而生,并在“地下”顽强生存20余年。既然杜绝不了,而且该行业有可能是守法的也可能是不守法的,那么,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是必要的,培训其一些技巧也是可行的。所以,虽然有关培训尚难称完善,甚至还有“卖证”之嫌,但笔者认为对此举措并不宜“一棍子打死”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民间讨债不可轻率提倡
舒圣祥(浙江,会计师):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,追债公司固然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和一定的合理性;但是,劳动部搞“商账追收师”培训,并颁发“岗位证书”,对追债实施“持证上岗”,却是让人难以理解的。首先,至少在劳动部搞培训班的那个时候,追债公司仍是一个被取缔了的不合法身份,劳动部对一项违法行为实施培训并认证,岂不荒诞吗?打个或许不恰当的比方,劳动部可不可以也给小偷强盗什么的办个培训班,让他们“持证上岗”呢?再者,追债公司被取缔是因为频繁使用非法手段,现在“持证上岗”了,劳动部能保证他们不使用?假使“商账追收师”一边拿着劳动部的合法证书一边使用暴力追债,谁该为受害者负责?
  “追债一定是要用一些见不得光的手段,否则是无法追回债务的。”--这已然是“业内共识”。暴力、拘禁、跟踪等非法手段,难道需要劳动部来培训吗?或者说,经过这么一培训,非法就能变合法吗?
洪巧俊(江南都市报特约评论员):商账追收公司的解禁,在一定程度看是节约司法资源。但从另一个方面来讲,那就是法律的软肋,如果法律坚挺,执行坚决,还需要不具法律执行权的讨债公司干什么?从报道来看,“经过培训后的商账追收师的作业流程”是:电话催账,再用信函,之后是上门拜访,都不成功再采取法律手段。债主在花钱请人追债之前,这“三招”肯定也用过。如果就这“三招” ,我想专职商账追收公司就得趁早关门,这“三招”谁不会?这样的小儿科的招数想对付那些经验丰富、躲债自如的“老赖” ,能让人不感到可笑?不容置疑,讨债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,既然接手替人讨债,如果合法的做法讨不到,就极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。这显然不利于法制社会的进程,也不利于和谐社会。法律软弱,恶势力就会猖獗,这是任何时代都无法规避的现实。因此说,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,提高法律执行力,才是治本之根。
谢作昱(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评论员):对于职业讨债人这一行业的出现,有人看到了其能增加就业岗位的作用,从而肯定其积极意义。其实,一个新行业出现的意义到底是积极的还是消积的,要看其存在的依据。如果一个新行业能增加社会财富总量、增加社会福祉,则无疑是积极的;如果一个行业是社会不正常现象产生的结果,是社会交易成本的增加,本质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,那么,就不能将其当作积极事物来肯定。收账行业的繁荣,实际上是社会诚信普遍缺失、社会秩序反常、国家法制不健全的集中体现,是一种社会病症。
   收账行业的繁荣,也是司法救济不力的表现。本来,欠账不还,有说理的地方--法院,而且这些公权机关本身是为纳税人服务的,通过他们实现债权,从道理上讲,成本也应是很低的。但是,那么多的债权人,不直接选择这一救济渠道,反而求助成本高得多的讨债公司,原因是什么?当打官司拖不起、官司赢了白赢成为普遍现象时,当拍卖判决书的事件见惯不怪时,讨债公司的兴盛似乎已找到了注脚。
鲁宁(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):民间“讨债公司”作为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在许多国家合法存在,以美国为例,民间“讨债公司”的业务受到《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》的保障和规范。然而在市场经济成熟且法制完备的国家,民间“讨债公司”的业务却已基本完成了自身转型,由最初的讨债为主,转变为替委托人从事专业信用调查、风险防范评估设计等咨询类业务。很显然,这一转型的直接因素是无债可讨或讨债业务持续萎缩,迫使“讨债公司”转变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。
   民间“讨债公司”的生存就算有法可依仍然不够,还得由其他更广范围的社会、经济、政治和文化的生态环境为其良性运营提供制度基础。在中国,目前包括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,缺乏这样的“制度基础”。针对普遍的“执行难”及背后的体制困境,地下生存或半公开生存的民间“讨债公司”也将长期存在。因此,最主要的是加对这个行业的司法管制,尽量避免人们违章操作。